党员学习
党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24-01-0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党员档案管理的纪律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与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有关制度与要求。

第二章 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党组织应确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严谨、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管理党员档案。其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等。

第四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整理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档案管理内容

第五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材料及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

1.申请入党材料。主要包括:①入党申请书(手写),②党支部指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

2.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材料(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主要包括:①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材料,②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③基层党委备案意见,④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表,⑤培养教育考察情况,⑥培养教育材料,包括思想汇报和心得体会(手写)。

3.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材料(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满一年才具备列为发展对象的资格)。主要包括:①个人自传(手写),②党小组意见,③培养联系人意见,④党员和群众意见,⑤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⑥基层党组织备案意见,⑦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登记表和《培训合格证书》,⑧政治综合情况登记表,⑨其他政治审查情况材料(包括个人征信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其他函调、外调资料等)。

4.预备党员的接收材料。主要包括:①发展党员工作预审材料,②党支部向党委会的请示,③基层党委预审意见,④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⑤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⑥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⑦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汇总表,⑧预备党员谈话记录,⑨党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或批复,⑩预备党员发展备案登记表。

5.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材料。主要包括:①转正申请书,②入党宣誓活动情况及照片(预备期内完成),③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意见,④党员和群众意见,⑤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⑥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⑦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⑧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汇总表,⑨党支部向党委会的请示,⑩党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或批复,⑪预备党员转正谈话记录,⑫思想汇报和心得体会(手写)。

6.其他材料:①发展党员工作信访情况记录,②其他需要存入档案的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四)其它材料。

1.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推迟转正等有关材料。

2.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作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等材料。

3.停止党籍、恢复党籍,脱党和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等材料。

4.民主评议党员材料,党员年度考核材料。

5.《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有关党员证明材料。

6.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

7.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准确无误。

党员发展过程中的材料档案,由各党支部委派专人进行收集、管理;发展成为正式党员后,由党支部将其党员材料档案移交到学校党委统一保管。

各级党组织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设单独的档案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认真执行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 档案遗失补件

第九条 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缺失或党员档案遗失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同本人谈话、找有关党组织了解情况、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其党员身份进行核实认定。

第十条 对确认党员身份且档案全部遗失的,按照以下办法补件:

(一)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由其原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由其上级党委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党支部安排其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经学校党委报长沙市民办教育党委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党员本人档案。

(二)原单位党组织不存在的,党员现所在党支部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经学校党委报长沙市民办教育党委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确认党员身份,但档案的部分材料遗失或缺失(《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除外),年久后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按照以下程序补件:档案室核实遗失或缺失材料的名称与内容→对遗失的查找原因→向所在党支部作书面报告→书面提请材料初始生成单位补件(初始生成单位无法补件的,至少由两位党员见证人作出文字说明)→档案管理员收件并作补件来源文字说明→党支部分管领导审核→党支部书记审核、盖章→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核→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学校党委盖章→归入党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无法认定党员身份的,报长沙市民办教育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

第十 凡未经长沙市民办教育党委同意,基层党组织不得自行为党员补办《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或党员档案;凡未经长沙市民办教育党委审查把关、注明意见,补办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或党员档案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在党组织接收为党员(含预备党员)之前的发展阶段,档案全部遗失或部分遗失的,参照党员档案遗失补件流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档案查阅、借阅、取证

十五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对外提供查阅服务。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 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的,要经学校党委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由两名正式党员同时在场,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非正式党员不能查阅党员档案。

第十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书面说明理由,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档案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六章 档案转递

二十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递;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同时转递。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式党员档案材料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使用普通方式邮寄,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组织骑缝章。

(三)转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经接收单位核对无误并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及时将回执收回并存档。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四)转入的党员档案应严格执行“凡转必审”,对档案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对党员档案主要材料是否齐全。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对党员档案主要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与转出单位沟通衔接、反馈问题,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将党员档案密封盖章后予以退回。

二十一 学生党员毕业时,党支部应及时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递手续。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二十二 对培养期间调离本校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将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抓好整改。

第二十四条 党员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党员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党员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党员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党员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党员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党员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党员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党员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党员档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校规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具备条件时,应逐步开展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党员密切联系师生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开展密切联系师生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需要,是增强学校各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引导师生认真工作、积极学习、文明生活、健康成长的需要,是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促进良好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的需要。同时,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与个人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解决教育工作者“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委成员联系支部,支部成员联系单位(处室、教研室),党员联系班级与师生”的总要求,实现党的组织和党员联系师生全覆盖,实现处处有党的战斗堡垒、事事有党员模范带头、师生人人有党员相助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育人导向,突出价值引领原则;

2.坚持服务师生,实现全员育人原则;

3.坚持遵循规律,勇于改革创新原则;

4.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原则。

三、联系方式与工作职责

(一)联系方式

1.联系分工。党委成员负责联系所分管的单位;支部成员和党员由各支委会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科学安排,安排情况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至少要联系一个单位,每一名党员至少要联系一个班级、一名非党员、一名学生。

2.活动形式。党委和支委成员通过“听取汇报、参加活动、调查研究、谈心、听课”等形式进行联系;党员与非党员通过“共产党员示范岗”“一对一帮”“一对多联”,党员与班级、学生通过“党员联班”“帮扶困难学生”等形式进行联系。

(二)工作职责

1.强化思想价值引领,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回答师生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2.深入各单位、学生班级、师生寝室开展工作,听取师生意见建议,掌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3.探索以党建带工建、带团建、促班建等工作模式,为师生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4.进行有效帮扶,指导和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与问题;

5.培育先进典型,塑造先进单位和入党积极分子;

6.完成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基本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

(一)基本工作内容

1.党委成员联系师生的基本要求与工作内容

①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1堂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课,帮助学生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②每周至少“面对面”接触学生1次,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

③至少联系1个学生班级或1个学生宿舍或1个学生社团,通过联系工作以点带面,指导学生成长;

④每学期至少参加所联支部的教职工大会2次,并作工作性讲话;

⑤每学期至少走访师生宿舍2次、与师生在食堂共同进餐2次、深入课堂听课2次,帮助师生解决住宿、餐饮、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⑥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老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各1次,专门听取师生对学校建设与发展、党建工作、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

⑦每年至少参加所联支部的主题党日活动或团建活动2次;

⑧每年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所在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各1次。

2.支委党总支、党支部成员联系师生的基本要求

①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1堂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课;

②每周至少“面对面”接触学生2次;

③至少联系1个学生班级或1个学生宿舍或1个学生社团;

④每周至少走访师生宿舍1次、与师生在食堂共同进餐3次、深入课堂听课3次;

⑤每学期至少组织老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各1次;

⑥每学期至少参加所在支部的主题党日活动或团建活动4次;

⑦每年参加所在党总支民主生活会或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各1次。

支委成员联系师生的基本工作内容与党委成员相同。

3.党员联系班级与师生的基本要求与工作内容

①每周至少与联系的师生谈心谈话1次,及时了解师生情况,帮助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协助反映有关困难与诉求;

②每周至少走访师生宿舍2次,了解师生生活、内务卫生、安全等情况,重点关注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③每周至少与“三特”学生和家庭困难学生座谈1次,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心理和情感等情况,有重点地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

④每月至少到班级听课1次,掌握老师上课和学生听课的情况,为学校进一步端正教风、学风提供第一手资料;

⑤每月至少参加班级班、团支部会议1次,了解班风、学风和师德师风情况,积极帮助解决班、团组织和教师存在的问题;

⑥每月至少2次指导非党员积极要求进步,争取创造条件向党组织靠拢;

⑦每学期至少参加班级主题活动3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⑧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1堂思想政治理论或形势与政策课。

(二)基本工作要求

1.全面了解和掌握联系单位、联系师生的基本情况,为联系单位领导、班级辅导员提供争先创优的建议意见。

2.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师生开展调查研究,创新联系方式,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马上解决,不能够解决的积极帮助反映。

3.坚持做好工作记录。要将密切联系师生工作建档立卡,做好工作笔记,保管好相关资料,撰写相关论文或体会文章,形成工作成果。

、管理与考核

将密切联系师生工作纳入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对照检查的重要事项,纳入党委抓党建考核和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重要指标。

每学期组织召开一次联系师生工作交流会,检查本办法落实情况,交流心得体会,推广有效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促进联系工作深入开展。

(三)做好联系记录与总结。

附件:1.党委成员联系师生计划表

2.支委成员联系师生计划表

3.党员联系师生计划表

附1: 党委成员联系师生计划表

提交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拟联系对象或时间

主要内容

备注

1

联系部门或二级学院

部门或学院名称:


至少1个

2

联系党支部

党支部名称:


至少1个

3

联系教学班级

班级名称:


至少1个

4

联系学生宿舍或社团

学生宿舍或社团名称:


二者至少1个

5

联系教职工

教职工姓名:


至少1人

6

联系学生

学生姓名:


至少2人

7

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1堂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课

拟上课时间:



8

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老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各1次

拟组织或参加座谈会时间:


两个座谈会均要组织或者参加

9

其它项目



自定

10





提交人签名党委书记审核

注:1.本表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给党委办公室汇总并存档;

2.如遇所联系的对象相同,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

附2: 支委成员联系师生计划表

提交人姓名: 所在支部: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拟联系对象或时间

主要内容

备注

1

联系部门或工作线

部门或工作线:


至少1个

2

联系党小组

党小组名称:


至少1个

3

联系教学班级

班级名称:


至少2个

4

联系学生宿舍或社团

学生宿舍或社团名称:


二者至少2个

5

联系教职工

教职工姓名:


至少2人

6

联系学生

学生姓名:


至少5人

7

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1堂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课

拟上课时间:



8

每学期至少组织或参加老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各1次

拟组织或参加座谈会时间:


两个座谈会均要组织或者参加

9

其它项目



自定

10





提交人签名党支部书记审核

注:1.本表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给支委组织委员汇总并存档;

2.如遇所联系的对象相同,则由支委组织委员负责协调。

附3: 党员联系师生计划表

提交人姓名: 所在支部: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拟联系对象或时间

主要内容

备注

1

党员联班

班级名称:


至少1个

2

党员责任区

责任区名称:


1个

3

联系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名称:


至少3个

4

联系学生社团

社团名称:


至少1个

5

联系非党员教职工

教职工姓名:


至少2人

6

联系学生

学生姓名:


至少5人

7

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1堂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课

拟上课时间:



8

每月至少参加班级班、团支部会议1次



两个会议均要参加

9

其它项目



自定

10





提交人签名党支部书记审核

注:1.本表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给支委组织委员汇总并存档;

2.如遇所联系的对象相同,则由支委组织委员负责协调。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和引导全体教师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助力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培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教师是本学校的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承担着引导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办学生和家长满意教育的重任。教师的师德师风,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校风、学风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工作大会精神、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迫切需要,是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工作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倡导尊师重教,激励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牢固树立学校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2.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的内生动力。

3.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学校党委的领导责任,压实学校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在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家庭、社会的协同配合下,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4.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学习、借鉴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四)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

二、层层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学校层面

1.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和组织工作的党委成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校级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

2.工作职责。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奖励惩处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二)二级学院层面

1.成立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或院长担任,成员包括二级学院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教师、学生代表。

2.工作职责。负责各二级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的工作规划、教育、宣传、检查、评比、表彰惩处等工作,完成学校党委对师德师风建设交办的工作任务。

学校各部门

1.明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副科级及以上中层干部齐抓共管。

2.工作职责。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部门师德师风工作措施。

三、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直接影响着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全体教师要坚持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把师德作为评价从教素质的第一标准,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二)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全体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三)进一步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全体教师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教师的高尚言行、完美品德,是学生直接模仿和接受感化的重要来源。广大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精心育人,牢固树立“以生为本”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党建引领


1.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党员教师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率先垂范,勇当先锋,模范带头。

2.配齐建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要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形成一支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政治工作力量;要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增强教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开展好“三会一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职业理想

1.学习师德规范。要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到教师招聘准入、入职后培训、日常管理全过程;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培训都必须开设师德师风教育课程。要组织教师学习上级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文件与规章制度,引导教师提高认识、规范行为、坚守道德底线。要采取实践反思、师德典型案例评析、情景教学等办法丰富师德师风教育的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要结合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师德教育,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2.培树师德典型。要定期组织身边模范成长故事分享会,传递榜样的力量;要深入挖掘教师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树立榜样;要引导党员教师争做先锋楷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校教师自觉传承优良师风,涵育校风、师风、教风正能量,形成崇尚模范、争做标兵、见贤思齐的价值导向。

3.突出课堂育德。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在课堂讲授中融入课程思政元素,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要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

(三)加强师德宣传,营造尊师重教氛围

1.明确宣传重点。要将师德师风宣传作为学校的重点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形象。深入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弘扬高尚师德。

2.畅通宣传渠道。要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等契机,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官网和宣传橱窗等宣传媒体,联合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3.加强正面引导。针对师德师风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应对,并进行正面引导;要通过组织学生开展“我最崇拜的老师”演讲比赛,举办“奋斗在我校讲台的师德师风标兵摄影展”等活动,弘扬正能量,树立优秀典型,用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进行宣传和传承,形成全校教师“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

1.完善考核制度。要将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学校将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师德考核办法,制定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制度。师德师风考核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要做到平时考核和年底考核相结合。每学年末,要将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取得的成绩或违规情况、师德师风考核情况等一并纳入教师考核档案,并作为教师职业生涯的重要记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工作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师德师风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2.加大惩戒力度。要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有不良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文明从教、不廉洁从教问题等,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要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师风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3.强化结果运用。要把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优秀的教师。凡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在年度综合考核中亦相应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在职称评聘、岗位聘用、晋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五)突出师德激励,促进形成重德养德良好风气

1.坚持师德领先。要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评选教书育人楷模、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师德师风先进个人或标兵、思政工作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

2.树立良好风气。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最美教师”评选等活动,大力表彰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弘扬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诚实守信、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努力形成全体教师人人争做师德模范、个个创先争优的良好风气。

(六)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预防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1.建立问题查摆制度。一是广泛自查。要通过学生与家长提、自己找、上级点、相互帮等形式,广泛征求学校和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党员带头。党员教师特别是校级领导、部门领导要带头认真查摆自身师德师风问题,并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三是加强整改。根据查摆的问题,要结合实际,制订完善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进一步完善校规校纪,严明纪律约束,形成常态化机制。

2.建立师德师风问责制度。学校与各部门单位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必须将师德师风列为重点内容。各部门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来抓。学校与每位教师每年要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对师德师风不良的教师,要进行诫勉谈话;对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建立健全师德失范惩处制度。要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与制度规定,对师德师风问题实行“零容忍”。一旦发现师德师风问题要严查重管,坚决顶格处理,绝不姑息。

4.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要设立并公布师德师风问题举报电子邮箱、举报电话和师德师风建设意见箱,受理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要做到“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工会等组织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机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师风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11号)等法规与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各类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第三方驻校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成立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

主任:党委书记、校长

成员:党委其他成员、副校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教学科研处、学生保卫处、二级学院及思政与基础课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种类和适用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

(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

(三)中共党员的处理。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期限: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党纪处分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两人及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两人及以上共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或改正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章 违规负面清单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配套给予其他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师生集体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自媒体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歪理邪说和低级庸俗文化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矛盾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常批评教育与必要适当的教育惩戒除外),虐待、伤害学生的;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亵、性骚扰学生行为的;

(九)组织、推荐或诱导、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培训,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巧立名目,违规收取组考费、试卷费、作业批改费、辅导费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消费的;

(十一)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违规组织学生实习、研学实践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二)强迫、诱导、替代学生填报升学志愿或故意屏蔽阳光招生信息,向本科招生学校收取、索要与招生相关的费用,变相为本科招生学校介绍生源的;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他人的;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红包礼金及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十五)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出现泄密、舞弊、失职等行为的;

(十六)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七)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由学校决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的处理,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决定,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给予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人才计划和各类教研教改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的处理,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四)对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有关机构作出决定。

(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取证并报学校党总支决定。

(六)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给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充分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代表意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认定的事实、拟给予的处理种类和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三)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给予处理、免予处理或者撤销处理的决定;

(五)处理决定单位印发处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严格执行送达制度;

(六)将处理决定书存入受处理教师的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按照规定将处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暂停其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校提出复核、申诉。

第五章 处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根据处理的轻重,结果运用如下:

(一)受到取消资格处理或警告处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学校的薪酬制度规定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岗位等级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时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反师德师风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六)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七)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条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师受到的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 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受到处分的,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学校不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 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清退或上缴。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取得奖励、荣誉称号后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十九 各部门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监管不到位的;

(二)对所管理的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从业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三)对已发现的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推诿隐瞒的;

(四)对已作出的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或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多发或因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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