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巩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落实党管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明确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校领导班子、部门领导干部与全体教职工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对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切实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职能对应、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单位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始终掌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宣传内容的终审权。要将宣传思想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的考评体系,在人员配备、工作条件上给予保障,确保意识形态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 分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总体要求。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下属各级党组织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二)成立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学校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下属党组织书记、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宣传统战处。
(三)明确各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1.学校党委的责任
(1)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学校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对学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
(2)党委书记是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宣传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2.学校行政班子的责任
(1)负责学校行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行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会议,杜绝意识形态问题的发生;对出现的意识形态重大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及时处置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2)学校校长是行政工作领域意识形态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党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好行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要第一时间靠前指挥,现场妥善处理,组织发声。
(3)学校行政班子其他成员,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要求,及时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确保分管工作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3.下属各级党组织的责任
(1)负责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所辖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责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所辖党员和教职工的意识形态教育,提高责任意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杜绝意识形态问题的发生。
(2)下属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各基层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要问题要亲自过问、重大事件要亲自处置。
(3)其他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及时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确保分管工作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4.宣传部门的责任
(1)宣传部门是学校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2)要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重点管好学校官网官微、自媒体、讲座论坛、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站、文化墙等宣传平台;杜绝宗教在校园传播,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学校渗透。
5.其它部门单位的责任
(1)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学校党委和所属党支部(党总支)要求,承担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和相应责任。
(2)其他行政负责人(含主管级别及以上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部门单位的书记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对本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6.全体教职工的责任
(1)教职工是意识形态责任落实的工作主体,承担意识形态问题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2)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的指示精神与工作要求,坚持听党话、跟党走,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3)主动承担“一岗双责”责任,自觉遵守意识形态工作规定,坚决同违规和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 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一)完善和坚持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和下属各级党组织的学习制度,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通过举办报告会、座谈会、读书会、心得体交流会等形式,讲解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帮助教职工准确了解国情省情市情、正确把握形势、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三)通过校领导联系部门、党员联系师生,加强与教职工的沟通交流,增进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共识。
(四)积极推进校校、校企合作,鼓励教职员工深入企业、社区参加学习考察、调查研究、挂职锻炼,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感情。
(牵头部门:宣传统战处,责任部门:各党支部、党政办、人事处、学保处、团委、招就处、两院一部、工会)
第六条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一)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把手工程”,每学期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学生群体,上形势与政策课或作形势报告。
(三)通过师生座谈会、走访班级和寝室等方式,掌握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学生的思想情况。
(四)大力推进思想政治课程改革,健全集体备课、教学观摩和领导听课评课制度,加强教材建设与使用管理。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五)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以科研带动教学,把思政课打造成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课程。
(六)在社区、企业、农村学校建立大学生德育实践基地,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实践活动,使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引导大学生服务他人、奉献社会,激发大学生向上、上善的力量。
(牵头部门:学保处,责任部门:各党支部、教学科研处、两院一部、团委)
第七条 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一)完善和落实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加强对课堂、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宣传栏、校内出版物、各类报告会、论坛、讲座、校园广播、电子显示屏、QQ、抖音、快手等舆论阵地管理。
(二)落实新闻稿件“三审制度”。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新闻宣传、舆论监管的第一责任。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和宣传委员,分别是本级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实行学校新闻发言人制度。如发生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宣传统战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新闻发布统一口径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学校信息。
(牵头部门:宣传统战处,责任部门:各党支部、党政办、教学科研处、学保处、两院一部、团委)
第八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一)要把网络舆情监控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中之重,培育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生态,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
(二)建立学校网络舆情监管制度。加强涉及学校的舆情监控分析,完善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校的重大舆情信息坚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研判、第一时间报送、第一时间处置。
(三)加强学校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管理,进一步完善网络评论员队伍工作机制。
(四)建立与省市媒体、重点门户网站的沟通协调和会商处置机制。
(牵头部门:宣传统战处,责任部门:各党支部、党政办、两院一部、学保处、团委)
第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选好配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相关部门的领导班子。确保全校新闻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共产党员手中。
(二)选好配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与专任教师。加强思想政治干部和教师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强与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
(三)选好配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管理制度与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准入制度,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才能担任专职辅导员;加强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明确辅导员的工作目标、内容、职责与发展方向,有力推动辅导员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牵头部门:人事处,责任部门:各党支部、两院一部、学保处、团委)
第十条 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德才兼备的“四有”好老师、“大先生”
(二)落实各级教育部门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把学习师德规范纳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师德评价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平时管理。
(三)严格学术研究、课堂讲授的纪律,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与问题发生。
(四)对新进教师进行政治与从业素质审查,凡存在问题的一律不予聘用。
(五)加强考核奖惩。建立师德考核档案,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师德表现“一票否”制度。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师德失范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牵头部门:人事处,责任部门:各党支部、各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加强外事工作意识形态管理。要制定相关制度,严格外事工作纪律,加强对涉外教学合作、文化交流、学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杜绝意识形态问题。
(牵头部门:相关党支部,责任部门: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报告、督查、考核制度
(一)下属党组织每半年应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组织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执行党的纪律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党委成员、党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牵头部门:宣传统战处,责任部门:各党支部、纪检监察室)
第十三条 抓好党支部所属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统筹党支所属部门在教学管理、学术活动管理、科研管理、涉外活动管理、学生工作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引导事务,维护意识形态工作安全。
(二)加强对党支部所属党员、教职工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牵头部门:党支部,责任部门: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形态工作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考核机制。要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学校对各部门的考评体系和干部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指标,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责任追究。学校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分管工作或者管辖范围内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所管理的教职工或学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决定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本校官网官微、抖音等媒体、外推新闻媒体报道等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者严重错误导向的;
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刊物、校园广播站、新闻网站、图书馆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
10.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1.党员、教职工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或者破坏民族团结的;
12.党员、教职工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牵头部门:纪检监察室,责任部门:各党支部、人事处、宣传统战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处会同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